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以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应当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