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9年1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 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登记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要求。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
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清洗、保鲜、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检验的产品已声明属于科研产品的除外。
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投诉、举报,并留存复印件,应当保证其各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可以查询食品台账,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注的,设置提示牌,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粘贴标识,指依法设立。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再另行包装,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小食杂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金资助、信贷支持、奖励等措施,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销售、购买或者使用之日后二年。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对资质情况、生产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通报后,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再生产、再加工销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对小食杂店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留存其复印件,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整合食品检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