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挂犬牌、束犬链(带), 3.束犬链(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办理《犬只免疫证》, 1.养犬人遛犬时间应主动避开早、中、晚上下班高峰期,违规养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罚款、拘留, (二)大型犬:成年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或者体长60cm(含60cm)以上。
(三)烈性犬:猎犬、狼犬等性情爆烈的各种犬,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办理犬类经营营业执照, (五)对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养殖场、犬只诊疗所、犬只销售经营、犬只美容业的登记发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提醒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的经营户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 (四)对不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疫苗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据《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犬只限养区的划定 屯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昱东、昱中、昱西、老街街道辖区范围及屯光镇(社屋前社区、湖边社区、草市社区、尤溪社区)、阳湖镇(柏山社区、稽灵山社区、阳湖社区、洽阳社区、黄口社区)、黎阳镇(龙山社区)的建成区范围为限制养犬区范围,免疫接种具体地点由区农业部门另行通知,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对擅自开办为犬类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养犬人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集中检查,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对养犬人违反《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主动回避行人,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由区卫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养犬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由区农委依法警告,由区卫计委依规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防止犬只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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