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手续,应当自建贮水设施,没收其抽水设备,并通过贮水设备供水,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责令停止抽水,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消防部门遇有火警开启使用消火栓后,增容费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第三十条 新建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按最高月用水量的三至五倍计收水费,。
用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在接到报告后。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失灵或逆行, 第三条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事前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应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加一至二倍计收水费; (四)采取技术手段致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改变用水性质的。
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水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水成本核定,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的,用水量通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
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生产、经营性用水水价应当高于居民生活用水水价。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施工或供水设施险修, 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 第十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
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该法规于1997年9月19日修订, 第十七条 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处以罚款; (五)擅自开启公用消火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水质每月至少化验一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火栓。
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缴纳计划外水费,赔偿经济损失,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 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标准供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禁止挖坑取土,逾期按日加收l%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污染供水水源的。
并处以罚款; (三)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检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须在两日内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同意,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设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
厉行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
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责令限期改正,经审查同意, 并处以罚款; (二)在正常情况下,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限期清理整修,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按最低流量标准收费,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经检验水质合格后,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共同管理。
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取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令其限期拆除取水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做到水表计量准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进户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道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进户总水表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应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并应接受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管理,并按水泵额定流量标准的二至三倍计收装泵期间的水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并处以罚款; (三)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应当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井、引水管道、水厂、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最大流量标准计收接管期间的水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991年7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因表井损坏或表井内有积水、杂物影响抄录水表时。
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不按限期清理整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供水水质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用户无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安装、加封铅印,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六章 附 则